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31号
关于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硅石加工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硅石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硅石加工改扩建项目位于新安县铁门镇崔家庄村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现有厂区。项目对现有硅石加工生产线进行改建,优化生产设备布局,并增加雷蒙磨制粉工艺,改建后年加工硅石5万吨,不新增产能。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上料、粗破、细破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管道、集气罩收集 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料仓、对辊、制粉、包装及装料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管道、集气罩收集 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排放限值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耐火原料和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破碎、筛分等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生活污水由厂区化粪池(6m3)预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3m3)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收尘灰、废布袋等,其中收尘灰定期清理作为粉料外售,废布袋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铁门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