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审批科。公示期为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13日。
电 话:0379—******
通讯地址:新安县农业大厦二楼 新安县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加工20万吨石英石项目 |
铁门镇沟头村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年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优质方山砂岩矿--即本项目原料所称石英石,经破碎、筛分等工艺生产10-50mm、50-150mm两种高规格石英砂粗加工产品。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
| ******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卸料、给料、一次破碎筛分粉尘:1台给料机、1台颚破机、1台振动筛二次封闭,对上述设备及皮带输送机进出料口均设置集气装置,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次破碎筛分粉尘:1台颚破机、1台振动筛二次封闭,对上述设备及皮带输送机进出料口均设置集气装置,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工序粉尘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2025年补充说明“一、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A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以上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内,1#破碎车间、筛分车间、2#破碎车间及成品库封闭,无车辆出入时,自动硬质门处于关闭状态,顶部设置干雾抑尘装置;物料间转运均采用封闭皮带输送机,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的限值要求。 3、项目不新增员工数量,从厂区现有员工中调配,因此无新增生活用水。项目用水环节主要为车间干雾抑尘装置用水、车辆冲洗用水、厂区洒水等。各厂房内干雾抑尘装置用水及厂区洒水均自然蒸发,不外排;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 |
2 | 硅石加工改扩建项目 | 新安县铁门镇 | 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 | ******有限公司 | 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硅石加工改扩建项目位于新安县铁门镇崔家庄村新安县铁门大毛耐火材料厂现有厂区。项目对现有硅石加工生产线进行改建,优化生产设备布局,并增加雷蒙磨制粉工艺,改建后年加工硅石5万吨,不新增产能。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 | ******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上料、粗破、细破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管道、集气罩收集 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料仓、对辊、制粉、包装及装料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管道、集气罩收集 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排放限值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耐火原料和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破碎、筛分等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166-202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生活污水由厂区化粪池(6m3)预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3m3)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收尘灰、废布袋等,其中收尘灰定期清理作为粉料外售,废布袋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