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于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于政办规[2022]1号)、《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于政办规[2022]2号)、《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于政办规[2024]1号)、《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于政办规[2024]2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人民政府决定:《于田县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于政办规[2023]2号)由县住建局起草,有效期2年。目前,全县停车场已实行免******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条关于“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管理的依据。
************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施行意见。
************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于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于政办规[2022]1号)、《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于政办规[2022]2号)、《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于政办规[2024]1号)、《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于政办规[2024]2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人民政府决定:《于田县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于政办规[2023]2号)由县住建局起草,有效期2年。目前,全县停车场已实行免******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条关于“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管理的依据。
************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施行意见。
************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