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NNZC2025-G3-260098-GXZL)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街道上海路29号兴进?中央尊馆6栋2-8-3号房
授权代表:余*;电话:151********
我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收悉贵公司就******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260098-GXZL)招标文件递交的《质疑函》,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拟投入人员、车辆配置分”的设置提出质疑。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当即报送了采购人,并与采购人共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 技术评审因素“拟投入人员、车辆配置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设置从业人员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 技术评审因素“拟投入人员、车辆配置分”中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50人以上,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均有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健康证扫描件;司机具有有效的驾驶证扫描件,非精神病人(投标阶段可提供承诺函),无犯罪记录;投入人员具有2年以上食品经营及配送相关工作经验;拟投入35辆以上冷链运输车。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按投标文件承诺按时到位,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如中标人未履行承诺,视为虚假投标,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采购人的各项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答复: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评审因素不作调整。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1日
附件:质疑答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