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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江县城镇垃圾分类转运建设项目车辆、设备采购一标段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补遗澄清

关于中江县城镇垃圾分类转运建设项目车辆、设备采购一标段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补遗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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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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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江县城镇垃圾分类转运建设项目车辆、设备采购一标段”的澄清文件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江县城镇垃圾分类转运建设项目车辆、设备采购一标段”的异议回复如下: 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中的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倾向性、唯一性,项目缺乏公平性,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异议答复事项1:经查,(1)本项目的投标人并未要求为生产企业,也未要求一个经销商不能代理多个品牌的事实,不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情形;(2)满足本项目核心产品的生产企业很多,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3)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故,异议事项事实错误,法律引用错误,异议事项不成立。 异议事项2:技术参数设置违背基本技术原理,以及采购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属于设置的技术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异议答复事项2: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参数均是结合招标人的停放场地情况、使用地环境情况、驾驶员情况、资金情况以及市场调研考察等情况综合制定,并请了相关专业专家进行了论证,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招标的标的物参数均是设定了区间值,满足每一个产品的生产厂家均不少于3家,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故,异议事项事实错误,法律引用错误,异议事项不成立。 异议事项3: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小组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供应商公平竞争。 异议答复事项3:经查,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设备配置及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设置是为了更好考察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有利于项目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异议事项4:招标文件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合法。 异议答复事项4:经查,本项目属于民生工程项目,采购金额高达六千多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限制投标人性质,但又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求非生产厂家的投标人应当取得生产厂家的授权书,是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减少投标人违约风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书等证明文件,来证明具备履约能力和投标资格。 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故,异议事项事实错误,法律引用错误,异议事项不成立。 异议事项5:参数条款与分值未量化。 异议答复事项5:经查,本项目的参数条款清楚,分值划分合理,技术评分共计18分,扣完为止,不存在未量化的情况。 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故,异议事项事实错误,法律引用错误,异议事项不成立。 异议事项6:招标文件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规定不合法。 异议答复事项6: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委员会的审查,就不会被认定无效。 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办【2024】265号)。 故,异议事项事实错误,法律引用错误,异议事项不成立。 异议事项7: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指向性。 异议答复事项7: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参数均是结合招标人的停放场地情况、使用地环境情况、驾驶员情况、资金情况以及市场调研考察等情况综合制定,并请了相关专业专家进行了论证,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本项目的投标人并未要求为生产企业,也未要求一个经销商不能代理多个品牌的事实,不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情形,同时,招标的标的物参数均是设定了区间值,满足每一个产品的生产厂家均不少于3家,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本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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