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5〕140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三好村五社。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22°35'21.426",北纬45°34'29.202",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1196.04平******居民点。项目总投资为1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万元,占总投资的8.57%。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1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辅助设施。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年处理废塑料6500t,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聚乙烯再生塑料颗粒6490.775t。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废塑料湿法破碎废水和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旱厕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定期清掏后用作农肥,严禁随意倾倒或渗漏;废塑料湿法破碎及清洗废水(ss浓度较高)须经四级沉淀池规范沉淀处理后水质须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方可循环回用,不得对外排放,同时需定期清理沉淀池沉积物,保障处理效果稳定。项目需配套完善废水收集、储存及循环利用系统,清洗池、冷却池、沉淀池以及防渗旱厕等区域须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挤出
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回收废旧塑料装卸和上料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方面,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集气装置有效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确保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集气罩未收集的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须强化生产车间密闭管控,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粉尘污染控制方面,废旧塑料袋装卸及上料工序产生的少量无组织粉尘,须保持生产车间封闭运行,配套采取洒水降尘等辅助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定期维护活性炭吸附设施及车间密闭、降尘等环保设施,及时更换失效活性炭,记录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粉碎机、清洗绞龙、甩干机、造粒机、切粒机及装袋机等主要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沉淀池泥渣、废滤网片、废边角料、不可回收废塑料渣,须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其中可回收利用部分应回收再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满足“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要求的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类标识、规范暂存,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项目须配套建设规范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明确暂存设施的防渗、防流失等要求,完善固体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处置全流程台账记录,确保去向可追溯。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11月12日
白环审字〔2025〕140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三好村五社。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22°35'21.426",北纬45°34'29.202",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1196.04平******居民点。项目总投资为1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万元,占总投资的8.57%。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1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辅助设施。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年处理废塑料6500t,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聚乙烯再生塑料颗粒6490.775t。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废塑料湿法破碎废水和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旱厕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定期清掏后用作农肥,严禁随意倾倒或渗漏;废塑料湿法破碎及清洗废水(ss浓度较高)须经四级沉淀池规范沉淀处理后水质须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方可循环回用,不得对外排放,同时需定期清理沉淀池沉积物,保障处理效果稳定。项目需配套完善废水收集、储存及循环利用系统,清洗池、冷却池、沉淀池以及防渗旱厕等区域须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挤出
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回收废旧塑料装卸和上料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方面,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集气装置有效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确保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集气罩未收集的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须强化生产车间密闭管控,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粉尘污染控制方面,废旧塑料袋装卸及上料工序产生的少量无组织粉尘,须保持生产车间封闭运行,配套采取洒水降尘等辅助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定期维护活性炭吸附设施及车间密闭、降尘等环保设施,及时更换失效活性炭,记录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粉碎机、清洗绞龙、甩干机、造粒机、切粒机及装袋机等主要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沉淀池泥渣、废滤网片、废边角料、不可回收废塑料渣,须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其中可回收利用部分应回收再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满足“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要求的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类标识、规范暂存,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项目须配套建设规范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明确暂存设施的防渗、防流失等要求,完善固体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处置全流程台账记录,确保去向可追溯。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