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聚森塑料制品加工厂废塑料加工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松原市宁江区聚森塑料制品加工厂废塑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办公室)
传真:******
******街道东镇东路3518号
邮编:1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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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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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聚森塑料制品加工厂废塑料加工建设项目 |
宁江区 |
松原市宁江区聚森塑料制品加工厂 |
******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15000m2,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111m2,办公区建筑面积100m2,成品库建筑面积250m2,原料库建筑面积250m2。本项目主要利用废塑料编织袋、废塑料布、废矿泉水瓶(去除瓶盖及标签的瓶身)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共建设两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再生塑料颗粒5414.05吨(产品规格为3mm)。 |
1. 本项目生活污水与造粒过程中的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每三个月外排一次,一年四次)可直接经管网排入雅达虹工业集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后再由管网进入松原市江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汇入松花江;湿法破碎及清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每三个月外排一次,一年四次,经管网排入雅达虹工业集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后经管网进松原市江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汇入松花江。 2. 本项目加热熔融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切割粉尘、破碎粉尘、切粒粉尘以及造粒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3. 选择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声、设备基础加固、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于污泥晾晒池进行晾晒后,委托市政环卫部门处理;熔融滤渣委托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废滤网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理;过滤网上附着的废塑料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收集进入危废暂存区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工序重新造粒;生活垃圾委托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矿泉水瓶的瓶盖外售,瓶标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5.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避免各种因素造成的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做好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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