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铁湖北段YFHBZQ-15标项目(利川市段)第二批次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十一******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利川市******办事处林家社区、大塘社区集体土地6.0362公顷,其中农用地5.3892公顷,包括耕地3.6587公顷(水田1.4790公顷、旱地2.1797公顷)、园地0.0453公顷、林地0.7820公顷、草地0.1608公顷、其他农用地0.7424公顷,建设用地0.6470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849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共23个地块,其中地块1、2、4-6、9-11、13-23用于修建施工便道,地块3用于修建临时办公用房,地块7用于修建生活用房,地块8用于材料堆场,地块12用于修建钢筋加工厂。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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