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洮北区鸿拓种植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5〕139号
白城市洮北区鸿拓种植家庭农场:
******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洮北区鸿拓种植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现已建成一座300t/d烘干塔、一座热风炉房及一座圆筒仓,生产设施尚未投入使用。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东方红村三社。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22°28′31.368″,北纬45°40′5.346″,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占地面积8372.92平方米。项目周边环境现状为东侧隔路15米为一家粮食仓储企业,南侧隔农田250米为东方红村,西侧隔农田1150米为洮儿河,北侧隔农田825米为车家店村。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已建的300t/d烘干塔、7t/h燃生物质热风炉房、800t容量圆筒仓以及拟建的办公用房、配套晾晒场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烘干玉米18000 吨、水稻3000 吨。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剩余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周边敏感点休息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营运期产生的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旱厕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定期清掏后用作农肥,严禁随意倾倒或渗漏。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营运期产生的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强化全过程污染防控。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须经低氮燃烧装置 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烟气黑度不超过1级。无组织粉尘主要包括烘干粉尘、筛分粉尘、装卸、运输、提升粉尘以及玉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轻质飞扬的玉米皮。收粮卸料区需三面封闭、降低卸粮高度,禁止大风天气作业;输送皮带、筛分机需密闭,筛分机自带过滤袋且下泄口设1米高围挡;烘干塔塔身设内外腔及漏斗形集尘仓,排潮口安装抑尘网;运输车辆需密闭、加盖苫布,厂区地面定期洒水清扫,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定期维护废气处理设施,记录运行及维护情况,确保稳定有效运行。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烘干塔风机、筛分机、提升机等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营运期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筛分杂质、回收粉尘分类暂存,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热风炉灰渣、除尘灰袋装暂存于热风炉间,外卖用于生产肥料;所有固废暂存设施需满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立全流程台账,确保去向可追溯。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11月12日
白环审字〔2025〕139号
白城市洮北区鸿拓种植家庭农场:
******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洮北区鸿拓种植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现已建成一座300t/d烘干塔、一座热风炉房及一座圆筒仓,生产设施尚未投入使用。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东方红村三社。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22°28′31.368″,北纬45°40′5.346″,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占地面积8372.92平方米。项目周边环境现状为东侧隔路15米为一家粮食仓储企业,南侧隔农田250米为东方红村,西侧隔农田1150米为洮儿河,北侧隔农田825米为车家店村。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已建的300t/d烘干塔、7t/h燃生物质热风炉房、800t容量圆筒仓以及拟建的办公用房、配套晾晒场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烘干玉米18000 吨、水稻3000 吨。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剩余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周边敏感点休息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营运期产生的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旱厕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定期清掏后用作农肥,严禁随意倾倒或渗漏。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营运期产生的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强化全过程污染防控。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烟气,须经低氮燃烧装置 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烟气黑度不超过1级。无组织粉尘主要包括烘干粉尘、筛分粉尘、装卸、运输、提升粉尘以及玉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轻质飞扬的玉米皮。收粮卸料区需三面封闭、降低卸粮高度,禁止大风天气作业;输送皮带、筛分机需密闭,筛分机自带过滤袋且下泄口设1米高围挡;烘干塔塔身设内外腔及漏斗形集尘仓,排潮口安装抑尘网;运输车辆需密闭、加盖苫布,厂区地面定期洒水清扫,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定期维护废气处理设施,记录运行及维护情况,确保稳定有效运行。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烘干塔风机、筛分机、提升机等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营运期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筛分杂质、回收粉尘分类暂存,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热风炉灰渣、除尘灰袋装暂存于热风炉间,外卖用于生产肥料;所有固废暂存设施需满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立全流程台账,确保去向可追溯。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