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段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期一标段)监理项目(二次)(项目编号:LXX-GC-GK-2025073)作如下答疑澄清,请各投标人按澄清内容执行:
提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4(4)—其因素—技术能力要求“1、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主编或参编过的地方标准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本项满分3分。 2、投标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一个得2分;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本项满分2分。 注:以相关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网络查询网址及截图为准,未提供的,此项不得分。” 异议:本项目为一级公路设计标准,工程内容都是常规施工工艺,没有技术难关。设置此技术能力加分项要求苛刻,远超本项目要求,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回复1:本招标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范本进行编制,技术能力要求根据范本第52页相关规定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人是否需建立工地试验室一事并不明确,为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响应,现特提请贵方予以明确本项目是否要求监理人建立工地试验室?
回复2:本项目不要求监理人建立工地试验室。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