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开区国际社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门、窗、栏板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现对潜在投标人发出的疑问作出澄清如下:
问题一:根据招标文件-招标需求-31条(11)要求与招标人建立共管账户,账户金额不低于500万,此项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请贵司明确此项条款是否履行?
回答:该条款为中标单位根据本项目施工进度设置自有账户,由招标人监管用于本项目中标人前期材料及人工费支付,以确保中标人有能力履约,并非注资至招标人,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度款进行结算及支付,不属于垫资融资。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各潜在投标人如对本次答疑发布有任何异议,请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
采购人:第五工程分公司合肥经开区国际社区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部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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