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30号
关于******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石英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石英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有限公司年加工20******有限公司提供的优质方山砂岩矿--即本项目原料所称石英石,经破碎、筛分等工艺生产10-50mm、50-150mm两种高规格石英砂粗加工产品。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卸料、给料、一次破碎筛分粉尘:1台给料机、1台颚破机、1台振动筛二次封闭,对上述设备及皮带输送机进出料口均设置集气装置,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次破碎筛分粉尘:1台颚破机、1台振动筛二次封闭,对上述设备及皮带输送机进出料口均设置集气装置,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工序粉尘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2025年补充说明“一、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A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以上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内,1#破碎车间、筛分车间、2#破碎车间及成品库封闭,无车辆出入时,自动硬质门处于关闭状态,顶部设置干雾抑尘装置;物料间转运均采用封闭皮带输送机,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的限值要求。
3、项目不新增员工数量,从厂区现有员工中调配,因此无新增生活用水。项目用水环节主要为车间干雾抑尘装置用水、车辆冲洗用水、厂区洒水等。各厂房内干雾抑尘装置用水及厂区洒水均自然蒸发,不外排;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铁门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