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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关于征求《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关于征求《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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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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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关于《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法律援助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为确保法律援助补贴新标准实施及时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14︰00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
联系人:秦婷
联系电话:******
邮箱:******
******服务中心1楼。
附件: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
2025年6月16日
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四川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成司法〔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
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即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直接费用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第四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五条办案补贴指导标准
(一)1.在成都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7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700元。
2.在成都市外办案的,应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按照本条第(一)款“在成都市内办案”的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城际间交通费参照发生时执行的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在同级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二)办案补贴特殊情形处理
1.承办两人(含)以******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
2.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0%支付补贴;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支付补贴;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
******集团诉讼等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报请局党组,按照“一事一议”要求议定。
4.对于市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或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报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的,可按规定从上级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协助法律援助人员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申报办案补贴。
第六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导标准
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事项的,按每人每天4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按每件5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以上两项补贴标准叠加领取。
第七条法律咨询补贴指导标准
******服务中心或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工作站(点)值班,提供来电、来访、网络咨询等法律服务的,按每人每天4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购买法律服务的,不得超过该标准。
第八条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指导标准
(一)代书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无人代理、辩护的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名(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发补贴50元,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由驻场值班的法律援助人员代书的,不另发代书补贴。
代书补贴与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
(二)公证、司法鉴定费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需公证、司法鉴定援助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每个公证、鉴定事项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司法鉴定机构。
(三)翻译费补贴。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按照每件案件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选任专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年度或专项质量评估,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优秀”档次的案件增发4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职人员不支付补贴,依照本标准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时适用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付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认可的;
(二)列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的;
(三)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当作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
(四)故意拆分群体案件,引导同案受援人在不同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终止承办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六)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或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价为“不合格”案件的;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并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案卷材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或者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补贴公示制度,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仅规范我区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有关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成都市金牛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金司法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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